
台塑集團13人列被告 我國企業對他國造成污染 高院首次裁定台灣法院有管轄權
2016年台塑集團越南河靜鋼鐵廠(台塑越鋼)污染海洋造成大量魚群死亡的事件,遭越南政府重罰5億美金,當地部分漁民不滿未獲合理補償,2019年跨海來到台灣,向台塑公司股東及董事等24人求償。訴訟過程歷經多次駁回,終於在關鍵的「管轄權」出現轉機。上月31日,高等法院最新裁定被告(台塑公司等13人)在我國設有事務所、營業所或住所,因此台灣法院有管轄權,被告不得聲明不服,案件將重新回到地方法院審理。負責本案的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專職律師黃馨雯受訪指出,台塑越鋼案的特殊之處,是首起我國企業對其他國家造成污染,台灣法院有權審理的訴訟案。24名被告當中,台灣法院有權審理的13個住址設在台灣的自然人及自然法人為:台塑公司、中鋼、南亞塑膠、台灣化纖、台塑石化、台朔重工、福懋興業、麥寮汽電、英屬開曼群島商台塑河靜有限公司、台塑越鋼董座陳源成、台塑集團總裁王文淵、台塑集團副總裁王瑞華、中鋼總經理王錫欽。台塑越鋼廢水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