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2009新聞回顧:RCA污染案民事求償
本世紀台灣最大的環保工殤案件「RCA桃園工廠污染案」自2001年RCA自救會對RCA公司提告後,經過8年曲折的訴訟過程,台北地方法院終於在今年11月11日首度傳喚受害者到庭作證,全案正式進入司法機構實質調查。美國RCA公司在台設廠的20餘年間,任意挖井傾倒有機溶劑,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。據統計,罹癌死亡的RCA員工逾400人,確定罹癌者逾千人,對附近居民的影響更無以數計。目前,桃園場址的土壤污染整治已耗資兩億台幣,地下水污染則被證實無法整治,該處被環保署評定為台灣第一個「永久污染區」。目前全案最困難處在於讓法官認定RCA員工罹病原因和工作環境污染之間的「因果關係」,以及如何保障工傷當事人的損害賠償。民法上所規定的請求損害賠償時效是「侵權行為後10年」或「知悉損害後2年」,若被告律師團採取的拖延戰術成功,RCA受害員工將求償無門。儘管美商奇異公司接手RCA桃園廠僅為期兩年(1986至1988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