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國家公園法修正 保障原民參與
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4日針對民進黨立委潘孟安提出的「國家公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」進行初審,在委員會立委保障在地原住居民的共識之下,初審通過修訂國家公園法第四條,未來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組成時,在地原住居民不得少於總人數的3分之1,藉此保障原住民及當地居民參與討論的權益。 現行法與原基法牴觸:現行的國家公園法第四條指出,當內政部要選定、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,應遴聘(派)專家學者,但是條文當中沒有強調必須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參與,明顯與原基法相牴觸。 根據原基法第22條規定,政府於原住民族地區劃設國家公園、國家級風景特定區、林業區、生態保育區、遊樂區及其他資源治理機關時,應徵得當地原住民族同意,並與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。提出修正案的民進黨立委潘孟安表示,過去國家公園的成立,從未徵得當地原民同意,國家公園的設置對當地居民的生活影響非常大,只憑幾個人的紙上作業,就決定了當地居民的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