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悠活違法經營未環評 裁罰1306萬元定讞
悠活麗緻渡假村違法在墾丁國家公園經營14年,四年前被踢爆才補做環評,事後屏東縣府同意悠活公司不用進行第2階段環評;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悠活公司未實施環評,違法經營獲取2億多元不法利益,裁罰悠活公司1,306萬元,上訴後昨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悠活公司敗訴定讞。佔地近2公頃的悠活麗緻渡假村,88年開始在墾丁國家公園內以集合住宅名義興建完成,違法經營旅館業,102年被揭違法經營且未做環評,飯店沙灘距珊瑚礁潮間帶僅30公尺,環保署102年5月轉請墾管處將它勒令停業。悠活被勒令停業後,屏東縣府審查決定「有條件通過」環評案之後,得恢復營業,但要求須在3年內達到污水零排放等條件,事後縣府又再追加修正環評結論為不用進入2階環評。因引發環保團體不滿,屏東縣府重新審查,認為悠活開發面積超過1公頃,依「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認定標準」規定,應實施環評卻未做,違法經營獲取至少2億3千多萬元不法利益,裁罰悠活1,306萬